按照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鲁政字〔2018〕24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0号)要求,优化化肥轮胎氯碱行业布局,规范产能置换管理,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19年11月开始,先后针对烧碱、轮胎等行业产能置换起草了实施办法,多次组织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专项行动办)、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7月中旬,又征求了省有关部门,1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专项行动办),省氯碱行业协会、省橡胶行业协会、省化肥和煤化工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收到了修改意见12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部门、协会、企业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对《实施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有关说明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8月18日至8月24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联系人:亓海战
联系电话:0531-82037201
邮箱:hlljz@shandong.cn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25号301室
邮编:250002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鲁政字〔2018〕24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0号)要求,优化行业布局,规范产能置换管理,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轮胎、氯碱和化肥企业产能置换。产能置换可以在企业自身或企业之间进行。
除国家、省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明确不需要置换的外,轮胎、氯碱、氮肥建设项目应进行产能置换。
第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产能置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产能置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参与置换的产能应是合法合规的实际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已置换的产能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 子午线轮胎外胎、氯碱和氮肥产能折算比例按照1.05:1置换,其他轮胎产能按照1.2:1置换。
轮胎按照混炼胶加工能力或硫化能力核算,氯碱按照电解槽、电解单元规格型号及数量核算,氮肥按照合成氨产能折算。
第六条 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停产,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之日起半年内拆除生产装置。
第七条 项目建设方应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方所在地、企业名称、拟建项目的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产能退出方所在地、企业名称、退出的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
(三)产能置换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的合规性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和按期拆除的承诺书。
第八条 置换方案由置换双方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同意后,由项目建设方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产能置换弄虚作假、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 2020 年*月*日起,至 2023 年*月*日止,解释权归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